破产程序终结情形及其效力

  • 时间: 2013-04-09 17:08:19
  • 来源: 时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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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破产程序即告终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将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将予以公告。随着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随之灭失;除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外,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视为消灭;但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