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将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将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将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