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化解风险,各利益相关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破产申请:
1、债务人申请
申请破产是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债务人具备下列原因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债权人申请
我国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而无需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